安徽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(试行)发布
2026-08-07 本站作者 【 字体:大 中 小 】
3月29日,安徽省卫健委网发布通知,印发安徽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(试行)。全文如下:
眼科诊所不设手术室,不开展手术。
一、科室设置
至少设有急救室、诊室、治疗室、检查室等功能室,不设眼科二级专业,不设住院床位。
二、人员
(一)执业医师,执业范围为眼科,至少有1名具备8年以上眼科执业经历并具有眼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;
(二)至少2名执业护士,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3年以上眼科工作经历并具有护师以上职称;
(三)设药房的,至少有1名具备药师以上技术职称;
设医技科室的,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;
(四)设置人应具有眼科专业执业范围5年以上从业经历。
三、房屋
(一)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;
(二)各功能室必须独立,其中急救室、治疗室、检查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平方米;
(三)各功能室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。
四、设备
(一)基本设备:视力表、裂隙灯、检眼镜、非接触眼压计、验光仪、镜片箱、三面镜、房角镜、前置镜、紫外线灯、高压灭菌设备及处置台等;
(二)急救设备:氧气瓶(袋)、开口器、牙垫、口腔通气道、人工呼吸器等;
(三)有与开展诊疗服务相适应的其它设备。其中,临床检验、医学影像、消毒供应等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(合同),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,可不配备相关设备。
五、制订各项相应的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;制定与诊所相适应的消毒技术规范、医疗废物管理制度;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眼科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;以上各种规章制度成册可用。
六、建立信息系统,并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,与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。
编辑 许大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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